申请人:烟台东领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锦盈财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31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6180号商标、第35032811号商标、第16235019号商标、第30294063号商标、第1489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经营范围,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审理后,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