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易文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29772号“玉容PQQ细胞充能饮PQ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60572号商标、第6933074号商标、第82912219号商标、第82115718号商标、第82489762号商标、第82943615号商标、第829631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57160H号商标、第72289496号商标、第14667716号商标、第14667718号商标、第8380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中文“玉容”;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均包含“PQQ”,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