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通用公证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65912号“SGS When you need to be su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1243号“SGS”商标、第28130677号“SGS”商标、第28130680号“S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42055号“七彩斯力 SEVEN COLOURS SI'LI SCS”商标、第6735371号“SCS”商标、第5807501号“深圳市版权协会;SCS SHENZHEN COPYRIGHT SOCIETY”商标、第55400476号“百川 S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资料、相关协议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作出予以维持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647号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程序,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部分服务已被撤销并公告,现为“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知识产权监督;版权管理”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SGS”与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字母“SCS”,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区分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装箱仓储、储存和搬运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区块链即服务(BaaS);计算机软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装箱仓储、储存和搬运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区块链即服务(BaaS);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