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666194号“引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99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人涉嫌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品牌的恶意,且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具真实使用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引证商标权利人攀附摹仿的品牌及抢占公共资源的情况介绍、申请人简介、“引望”部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准予注册。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引望”与引证商标“引望”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品牌、不具真实使用目的等情形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