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市久久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申亚动物保健品阜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7日对第47155314号“猫妈妈的厨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546643号“猫妈妈 MAO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益。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给申请人在先对“猫妈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带来了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已实际形成了对申请人经营使用“猫妈妈”权利侵害,妨碍了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正常商业标识的经营使用,造成申请人商业标识权利所建立的稳定市场秩序被破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14日在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催肥剂;牲畜强壮饲料;牲畜饲料;饲料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饲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猫妈妈的厨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猫妈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五、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