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识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音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52460号“SMART 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7052号“COLORSMART”商标、第37151671号“SMART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81380934号“SMART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医用机械外骨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