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毛贝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毛贝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第81316326号“JOYINDO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INDO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抛光制剂;香精油;花露水;牙膏;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70347号“JOYFUL”、第38832690号“JOY”、第299438号“JOY”,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9982531号“快乐JOY”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肥皂;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16326号“JOYINDO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