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左山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左山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8472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472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