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瑞斯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42326785号“V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见2025年12月13日第1963期《商标公告》,故本案已不存在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