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子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95889号“饕鬄原始部落 PRIMITIVE TRI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0909号“原始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人其他商标在相关类别上已注册成功。在先有众多类似情况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文书、申请人其他商标具体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吧;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标识文字,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及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