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秾悦农副产品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大鲸鱼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3230号“秾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2250号“农悦”商标、第17042362号“浓悦”商标、第35414995号“悦秾 YUE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注册人所在地域、经营范畴与市场定位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市场上具备良好的企业商誉,已经占据一定市场地位并产生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其名下系列商标处于初审公告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或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