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虹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1303号“新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02869号“新正家元”商标、第40467678号“新家园”商标、第51251842号“新家园”商标、第44064322号“新家园”商标、第65362407号“新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核心语义、呼叫习惯、行业指向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家具门;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