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亨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亨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74793739号“艾薇柯EVIKE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薇柯EVIKE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23167号、第13180765号“艾珂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肥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艾珂薇”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媒体报道、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空气芳香剂”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艾珂薇”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3739号“艾薇柯EVIKEH及图”商标在“洗发液;肥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