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时速化工国际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时速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原名称:新时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第76923374号“涤露DIL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涤露DIL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厕所清洗剂;去污剂;去油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66499号“滴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去污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第548355号“滴露”、第360451号“DETTOL”商标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23374号“涤露DIL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