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70191号“GRE DFMB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36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是其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宣传册;2、结算单;3、申请人官网信息、维护协议书、发票;4、微信公众号信息;5、展会照片、合同、发票、展厅入驻协议书;6、网络平台报道信息;7、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8、展览交易会开幕式通知;9、商标使用授权书;10、采购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宁市桂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于2019年3月23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6宣传的业务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证据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8体现的申请人展会情况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证据7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体现的业务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证据9授权书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0未体现复审商标,体现的产品的销售情况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