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文付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无锡助铺网老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470172号“助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5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此行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