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鹿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敏
异议人浙江鹿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1369481号“枫火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枫火焱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炉用结构框架;烹饪用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69755号“火枫FIRE-MAPLE及图”、第25580485号“火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喷灯;汽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益、域名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69481号“枫火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