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862000号“监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监庄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74018号“尖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62000号“监庄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