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酒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酒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79347298号“果子日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子日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49101号“果子熟了”、第58478826号“果子熟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是商标代理机构或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47298号“果子日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