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永东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永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207904号“讯龙XUN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讯龙XUN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防火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6769号“龙牌”、第16794085号“龙”、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33672726号“强耐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粉刷用白垩灰浆”、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6类“轻钢龙骨”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和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207904号“讯龙XUN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