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蔻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蔻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7941737号“REELCO 10YEA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ELCO 10YEAR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丝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403904号、第76394666号“RE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EELC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41737号“REELCO 10YEAR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