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24100号“犇牛优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犇牛优诺 74924100

阅读:120607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伟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犇牛扑克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9日对第74924100号“犇牛优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479922号“优诺”商标(以下…

  申请人:江西伟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犇牛扑克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9日对第74924100号“犇牛优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479922号“优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纸牌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江门市新会区六度软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国际象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2024年11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申请人。2025年9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美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时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故申请人引用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适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骰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骰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犇牛优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优诺”,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924100号“犇牛优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犇牛优诺 74924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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