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瑞杰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7848号“HOLO 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5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7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除会计以外的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为除会计以外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