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乐佳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97423号“佳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65950号“佳佳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夜间护卫服务;下葬服务;举行葬礼;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