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习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蓝海风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3200号“蜡笔小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34064号、第3257086号、第412491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并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