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1100号“六桂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02688号商标、第75102229号商标、第23085818号商标、第25686239A号商标、第5881794号商标、第68830744号商标、第75091972号商标、第77602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六桂珠宝”等商标的扩展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七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其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表指针(钟表制造);表”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核定使用在其余的“银饰品”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六桂珠宝”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银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表;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表;首饰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