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26673号“苏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乐 10126673

阅读:87085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贻忠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对第10126673号“苏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日本生理用品企业,创立于1961年,苏菲是申请人的品牌之一,…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贻忠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对第10126673号“苏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日本生理用品企业,创立于1961年,苏菲是申请人的品牌之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7047号“苏菲”商标、第1118246号“苏菲”商标、第1564414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苏菲”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申请人网上开设的店铺的情况;

  3、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情况;

  4、广告宣传材料;

  5、获奖情况;

  6、相关商标信息;

  7、在先案例;

  8、被申请人合作公司在拼多多、淘宝售卖抄袭申请人苏菲产品的打印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独创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没有主观仿冒的恶意,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条件。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申请人并未证实其“苏菲”商标以及商品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四、争议商标并不满足“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注册”的有关情形,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不会引起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也未使申请人的代理商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样;拼多多使用证明;产品出货单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并提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全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鱼肝油;婴儿食品;兽医用药;卫生巾;药枕;牙科光洁剂;消毒纸巾”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紧身内裤衬里(卫生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01年《商标法》并无诚实信用原则实体条款的规定,且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01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日为2013年1月21日,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寄出申请书,该日期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经超过五年时限。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主张,我局予以驳回。此外,上述条款中亦规定了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寄出申请书,该申请已超五年,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需有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情形,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故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126673号“苏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乐 101266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