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芬荣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6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4370号商标、第316512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