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致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忠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816069号“鸿辉泰 HONGHU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4922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汕头市致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答辩理由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29日至2024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搬运”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2019年底疫情影响,申请人在2020年发展受限,且申请人位于汕头市,由于防疫政策影响、大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申请人独创的运输贮藏类品牌“鸿辉泰 HONGHUITAI”受到极大影响,店铺被迫停业。因运输贮藏类产品相较于其他产品,其本身更需要人群聚集,故在疫情期间无法进行经营,申请人暂停使用复审商标属于正当减损及保护自身的方法,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属于不可抗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人正积极恢复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该材料仅包括答辩理由,并无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商标善意使用意图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供任何其所在地疫情管控文件或通知,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不予实际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2024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因疫情管控等原因其具备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情形,且缺乏有效证据相佐证,加之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