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顺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琳琳爸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4日对第75998281号“一只龟 YIZHIG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第66823878号“一碗龟及图”商标、第51711243号“一碗都系龟”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且注册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权利。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恶意抢注商标和恶意抢占市场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门店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网络平台账号信息、门店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一只龟 YIZHIGU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一碗都系龟”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正当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且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