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PRISING SCIENCE PVT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逸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1341号“minimal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31259号“minima [li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描述商品的特征,故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及网络平台官方账号宣传;申请人商标列表;网络店铺截图;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minimalist”为英文固有词汇,有含义之一为“极简主义”,其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