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云谦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3455号“云谦卓YUNQIANZ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31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与引证商标均含图形化的文字“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