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家老号国医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55985号“白家老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4244号、第8846812号、第58850464号、第6669215号、第58869598号、第6274246号、第6669214号、第6274249号、第8843959号、第8846895号、第58852394号、第58859425号、第58872366号、第58875191号、第58876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二文字“白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白家”,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水(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