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730111号“蜜蜂AI学”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6年2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