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虎哥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66461号“Aim HUGE,Go F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设计理念十分独特,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识别作用。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申请人已经注册了相关联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景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Aim HUGE, Go Far”,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