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捷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45526号“捷佑 JI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88298号、第80745763号、第35976663号、第46428988号、第77978487号、第75368647号、第75368664号、第75368094A号、第779642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合申请人主要经营服务特点,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形象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捷佑 JIEYOU及图”,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