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被异议人):云宠(北京)动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519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被异议人第73734138号“芭比小镇”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986140号“芭比”商标、第261727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知名商标权益。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0652169号“芭比”商标、第4532736号“BARBIE”商标、第17433084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ARBIE”及“芭比”在中国的注册一览表;关于“芭比”、“BARBIE”的解释、介绍;国家工商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有关文件;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原异议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证据;经营销售证据;荣誉证据;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芭比小镇”指定使用于第43类“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截至本案审查时,原异议人引证的第4532736号“BARBI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芭比”、第261727号“BARBIE”、第50652169号“芭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偶”、第43类“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33084号“BARBIE”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芭比”及“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芭比”及“BARBI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对应中文“芭比”,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经原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该商标所对应的中文“芭比”,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34138号“芭比小镇”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芭比堂/PUPPY TOWN”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芭比堂/PUPPY TOWN”商标之权利延伸。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经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工商信息、许可证、加盟店文件;行业协会证明;实际使用图片、店铺照片、宣传册等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据;国图检索报告;部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经公证的公证书;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上述商标现为有效商标。
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三、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上述商标现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中,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故本案予以正常审理。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3、原异议人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机、玩具娃娃、游戏器具商品上的“芭比Barbie”商标于1999年4月及2000年6月被我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我局于2004年确认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BARBIE”、“芭比”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芭比小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芭比”与引证商标五“BARBIE”相对应,且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