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世农(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725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41814号、第65130195号、第16909726号、第16576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防盗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