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奕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小马犇腾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5794号“LEO Y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7295号“乐逸LE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18796号“LEO 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859656号“LEO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70045号“LEOY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6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LEO YE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LEYEE”、引证商标二英文“LEO LEE”、引证商标三英文“LEOSEE”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考虑到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