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00944号“131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2929号“B.BOX”商标、第24277802号“BBOX”商标、第38833173号“BBOX”商标、第40429194号“131”商标、第14275422号“131壹叁壹爱”商标、第47930596号“131 爱 壹叁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131BOX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和数字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包服务(商业辅助);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