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缇米娜TIMINA及图 78791227

阅读:43303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博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博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8791227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博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博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8791227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缇米娜TIMIN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皮制带子;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65814号“米曼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7894号、第67947540号“米休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毛皮;裘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91227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缇米娜TIMINA及图 787912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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