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澳诺贝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聚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澳诺贝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049988号“OV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VV”指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00972号“OVV”、第43117772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第52309839号“欧唯薇 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拍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49988号“OV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