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1568号“好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17444号、第21716701号、第40641191号、第24039776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