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7414号“SA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6721号“SA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21229号“SANAN SINO-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28220号“SAM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77872号“SAN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03326号“SA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97247号“SAN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103704号“SAN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806239号“SAN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374404号“SAN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23390号“SAN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858468号“SHA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236086号“SHA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签署共存协议,则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商标共存协议书、隶属关系证明、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出货清单、产品照片、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宣传图片、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24年9月6日;引证商标九专用期至2024年1月20日;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频发射器;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太阳能电池;电视显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测量器械和仪器;闪光信号灯;科学用探测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SAN'AN”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九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虽然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宽展期,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虽协调解决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之间就商标注册及权利行使的特定主体民事权益冲突问题,但商标核准注册制度本身还兼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在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性的情形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依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射频发射器;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太阳能电池;电视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