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空格盛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0346号“空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4918号“空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45099号“空格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94021号“空格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官网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在“网站流量优化;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空格”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