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恒富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恒富祥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854638号“恒富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富祥”指定使用于第25类“毛衣;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5344号“恒源祥”、第6418000号“恒源祥REIG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袜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毛线”商品上注册的“恒源祥”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54638号“恒富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