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翔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市侗富贵化工原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翔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侗富贵化工原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8091880号“好鹏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鹏友”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48160号“好朋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及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27017号“好朋友 清谷”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91880号“好鹏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