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5435号“CI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814号“CIIC”商标、第5838692号“CIIC”商标、第17202273号“中信会慧生活 CIIIC CLUB”商标、第17202282号“中信会慧生活 CIIIC CLUB”商标、第29198203号“CIC”商标、第29198213号“CIC 赛昇”商标、第59201781号“CI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流程、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及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