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天支乐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8763号“薪火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527091号“薪火星光”、第18498775号“图形”、第613865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