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布先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丽英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1日对第71594633号“邦布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47321号“布先生 ”商标、第69401666号“布先生”商标、第67023149号“MRBU 布先生”商标、第11810623号“布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戏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邦布先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汉字“布先生”在汉字构成、呼叫、字形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